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三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河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内河道的主管机关,其职能:
(一)负责编制河道治理规划,安排重点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各管理单位的日常河道管理工作。
(三)负责涉河工程审批和查处涉河违法案件。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职能:
(一)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管护工作。
(二)负责河道的清淤、清障工作。
(三)负责规划线内建筑物的拆迁工作。
(四)负责防汛抗洪工作。
(五)负责查处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排放煤泥、乱设障以及侵占规划线行为。
(六)负责河道建设与管理费用的支出。
(七)负责打通、修建防汛通道。
第二章 河道的规划与管理范围
第六条 河道的规划线划分
城区石头河、前进沟两侧各15米,南山西山沟、黎明沟、兴山头道沟、兴山二道沟两侧各10米,其余河流的两侧各为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