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猪肉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坚决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卫生部门要对消费环节的肉类食品进行集中整治,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加强对宾馆、饭店、集体食堂和婚丧宴席等卫生监督检查,保证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特别加强寄宿制学校食堂的卫生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来源和储藏条件,严格肉类食品登记管理,严禁购买私宰肉,严禁违规存放肉类食品,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5.加强肉制品加工环节专项整治。质量技监部门要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加强猪肉原料基地的全面清查,确保猪肉100%无禁用药,严厉打击非法进口猪肉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肉类100%退货或销毁;对猪肉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6.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7.加大物价执法力度,稳定猪肉市场价格。物价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猪肉市场价格检查,防止哄抬物价、价格欺诈行为,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二)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职责: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保健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验检疫证章的肉品不准出厂(场)销售,有害肉品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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