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年年底,县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各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屠宰环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在做好猪肉专项整治牵头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商运发〔2007〕357号文件的要求,重点组织好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一是要按照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规划全市的生猪屠宰场点,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二是要对生猪屠宰场点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重新审查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资质条件,对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吊销生猪屠宰许可证,取消定点屠宰资格;要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和边远农村的生猪屠宰场点进行集中整治,维护猪肉生产经营秩序。
2.加强生猪养殖和屠宰检疫环节专项整治,坚决杜绝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肉品上市销售。农业、畜牧部门要强化屠宰前的检疫工作,要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例行检测力度,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严禁定点屠宰场点从疫区和含有“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多发区调入生猪,从源头上控制并消除有害物质的超标(或残留);要开展对定点屠宰企业的集中检查,强化肉品质量的检疫检验,动物进场须凭免疫耳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严格执行“一头一证”的规定。肉品须凭“两章一证”(定点屠宰场印章、检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场上市。要进驻定点屠宰厂(场)对屠宰畜禽实施屠宰检疫,检疫率要求达到100%,对检疫不合格的产品,要监督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场上市。
3.加强猪肉流通环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交易,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工商部门要集中开展对猪肉经营市场的整治,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有效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制售私屠滥宰肉、注水肉、病害肉、以次充好、假冒品牌的不法商户,要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清除出市场;要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监管,规范肉类食品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自检、质量承诺、索证索票、市场开办者责任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监管;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从事肉类食品销售的市场、商场和超市等单位,必须从合法规范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货并签订协议,实行“场厂挂钩”、“协议准入”、“强制退市”等制度,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保证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