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7〕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鹤岗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商务部等国家六部门召开的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
商务部等国家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我市当前猪肉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为突破口,以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为重点,围绕养殖、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全面集中整治,坚决取缔未经政府批准的私开屠宰场,加大屠宰检疫及卫生监督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猪肉质量安全,为市民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肉类消费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建立以饲养、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猪肉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主要任务: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 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含禁用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含禁用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未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 肉食品加工、流通(市场)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强化猪肉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屠宰和猪肉市场秩序,坚决杜绝注水肉、病害肉等不合格肉品上市;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