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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支出实施财政补贴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补贴标准。从事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全部使用柴油,补贴标准为700元/吨;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混合使用汽、柴油,考虑2007年1月14日汽油降价220元/吨,补贴标准前0.5个月为733元/吨,后11.5个月为660元/吨;城市出租车全部使用汽油,考虑汽油降价因素,补贴标准前0.5个月为800元/吨,后11.5个月为580元/吨。
  三、2007年补贴资金负担的比例
  对从事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中央财政负担100%;对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中央财政负担50%;对城市出租车,中央财政负担55%。
  四、补贴资金的核定与发放
  (一)省对各市、县2007年的补贴资金,依据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用油量(考虑6%增幅)和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确定。即渔业生产按渔政部门核发许可证的船只耗油量核定;林业、森工生产按木柴采伐量、营林和森林管护面积核定;城市公交按单车(含轮渡船舶)耗油量核定;农村客运按单车客运周转量(人/公里)核定;城市出租车按单车日均行驶里程以及百公里耗油量核定;农村水路客运按单位船只耗油量核定;港田三轮车按单车耗油量核定。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9月21日前把补贴办法报市政府讨论批准后,送交市财政局备案,9月24日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享受补贴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补贴额度、补贴计算依据等基础数据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由市财政局将市政府批准后的补贴方案、补贴办法、基础材料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人手中。
  (四)补贴发放工作完成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资料存档,并对此项工作做出书面性总结材料报市政府,同时报送财政部门一份备案。
  五、组织机构
  为确保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鹤岗市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支出实施财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樊金宝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桂芝 市政府副市长
      马 冲 市政府副市长
      梁贞堂 市政府副市长
      陈维礼 市政府市长助理、市经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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