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收费公路收费站要对相关部门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给予支持,利用多种信息技术手段配合做好车辆调查取证工作。
5.征稽部门、运管部门、地税部门要建立畅通的住处共享机制,密切配合,相互沟通,每月30日前,要将本部门掌握的外挂车辆信息提供给对方,共同做好外挂车辆清理工作,同时上报市外挂车辆工作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公安部门
1.强化路面监控。积极配备路面执法车辆检查比对装备,提高识别认定能力水平,加强对外挂车辆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打击假牌、假证、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
2.及时为返回我市的持有外省(区)、市落籍手续的外挂车辆办理上牌落户手续。
3.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对2003年以后转入内蒙古、西藏自治区的货车进行核查,将车辆清单以及转出方、转入方自然情况,于2007年9月15日前上报市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4.依法严厉打击在我市境内为外挂车辆办各种违法手续的个人和中介机构。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
(三)工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的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地税部门
1.积极配合交通等部门开展清理外挂车辆活动。地税部门要认真开展外挂车辆异地经营情况的税收征管状况清查,对在本地从事经营的外挂车辆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2.进一步规范外挂车辆税收征管工作。要在摸清车辆税源的同时,进一步核准营运车辆、外挂车辆的底数,建立征收清册,强化车辆户籍管理,凡是核准的外挂车辆,都应按照车辆税收的相关规定,在征缴外挂车辆养路费的同时征收外挂车辆的应缴税款或到地税机关指定的征收或代征窗口缴纳地方各税。
3.建立外挂车辆信息交换制度。要及时取得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认定的外挂车辆信息,建立信息定期传递制度,确定车辆信息交换平台,与各部门管理的车辆信息定期比对核查,对清理出的外挂车辆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五、组织领导
为抓好外挂车辆治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1.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