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集中开展稽查活动
从2007年9月1日起,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征稽、工商、地税等有关部门,以各种拖、欠、漏缴税费和外挂车辆为重点,大力开展运管费、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拖欠、逃缴、漏缴(包括未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计量和征收政策缴纳)国家税费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追缴;对外挂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要责令其补办调驻手续,并按照我省标准,自今年6月起补征差额规费;其中此前已经调查取证确认的外挂车辆,可从确认之月起补征。对已认定的外挂车辆从次月起在我市缴纳养路费及其他税费;对凡在我市行驶的累计优惠征收幅度超过应缴全费25%的外省、市籍车辆,我市交通征稽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全费75%比例及我省费额标准,补征差额部分当月养路费及其它税费,同一规费当月内其它地市已按规定补征的,不得再予补征或处罚。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交通部门
1.交通规费征管部门(以下简称征稽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在市治理车辆外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外挂车辆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到车辆集中的停车场站、货场、码头、施工现场、货物集散地开展外挂车辆的稽查,对悬挂外省或本省其它地市牌照车辆进行调查、取证,充分掌握车主(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等情况;对当时不能确认的,首先要通过录像、照相等方式登记备案,然后可以借助车辆在收费公路的通行记录或对周边人员调查、摸底、取证,作为外挂车辆的确定依据,做到证据确凿,依法治理外挂车辆。
2.征稽部门在治理外挂车辆期间,凡转入内蒙古、西藏自治区的货运车辆,暂不办理养路费转籍手续;对在2007年9月1日前主动转回我省、市的外挂车辆,在缴纳养路费时,下一年度可采取包干缴费的办法,给予适当优惠;对养路费缴讫证填写不规范的或持假牌证、假缴费凭证的车辆,按我省规定全额追缴养路费,并收滞纳金,依法处罚。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认定的外挂车辆未在我市缴纳运管规费的,自2007年9月1日起一律按我省标准征收运管规费,对主动转回我市的外挂车辆,在第一年度缴纳运管规费时,给予应缴费额25%的减少政策优惠,享受优惠的外挂车辆不允许报停;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外挂车辆,拒不纠正的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