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的车籍地(即车辆注册登记地)、养路费、运输管理费等费税缴纳地在外省、市(以下均包括农垦系统),而车辆实际所有人的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我省、市;
2.外省、市籍机动车辆长期在我省、市境内使用,但没有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
长期在我省、市境内使用的外省、市籍车辆(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以外)一般具有以下形式:一个月内在我省、市从事货物运营7天(含7天)以上;一个月内运输我省、市物资5次(含5次)以上;一个月内在我省、市境内主要停放地停放5次(含5次)以上或连续停放7天(含7天)以上。
3.机动车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费税较车辆所有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或车辆主要运行地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低于10%以上),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
4.在我省、市运输市场从事定点营运或在我省、市从事工程施工等社会营运性运输的外省、市车辆;
定点运营是指外省、市籍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当月内两次以上起讫地都在我省、市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我省、市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市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5.我省、市车辆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省其他地市注册登记,但车辆实际所有人及其居住地和车辆主要停放地未发生变化;
6.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其它调查取证办法能够认定外挂车辆的其它形式。
凡具有上述表现形式之一的车辆均视为外挂车辆。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在全市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以及在车辆集散地、公路收费站、治超检测站、货源集散地及其它涉车税费征管窗口发放宣传单,或登门上户、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设立宣传站,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宣传国家和省治理车辆外挂的有关政策措施。要重点围绕车辆外挂的危害、治理的意义、治理措施以及道路运输规费征收管理政策等法律法规,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动员和督促外挂车辆主动按时转回我市缴纳道路运输规费及其它税费。
(三)积极开展外挂车辆提醒告知与劝返工作
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征稽、工商、地税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外挂车辆进行摸底和排查。在排查、摸底过程中,应同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符合外挂车辆认定标准的车辆,要通过手机短信、新闻媒介、送发书面通知书等方式,提示或告知车主办理转籍。外挂车辆因故暂不能转籍的,要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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