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6〕122号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6〕2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红线图范围确定;在本区域内,只能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时,应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理的住宅建筑面积少于5万平方米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超过5万平方米的应通过招投标形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前期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受聘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一)承接物业验收的条件:
1.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
2.供水、供电、供气及通讯、信息传播线路入户,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且能够正常使用;
3.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4.房屋幢、户编号已经确认;
5.购房合同所明确的配套设施完备齐全;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接物业验收的主要项目
1.物业资料
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保管的资料,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