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及公安、交通、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加大交通、旅游及气象信息的预测预报力度,并加强宣传,合理引导自驾车旅游,确保安全。
(三)抓好公共集聚场所安全。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停产停业整改,重点加强对车站、码头、商场、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加大城市燃气、城市公用事业设施设备安全监管的力度。
(四)抓好煤矿等矿山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和“五整顿、四关闭”工作。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取缔“停而不整”和经整顿仍不达标及非法生产的矿井。国土、安监、经委等部门要加大假日期间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假停真开、假关真采、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防止和杜绝节日期间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严厉打击违法生产。
(五)抓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经委、质检、铁路等有关部门要以防范液氯、液氨、石油液化气等泄漏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为重点,加强安全监管。继续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和爆炸事故。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开始进入旺季的特点,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烟花爆竹企业的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处置存放工作,切实加强对炸药、雷管的安全管理,严防丢失酿成事故。
(六)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