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车辆购置审批管理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6〕135号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公务用车车辆编制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办〔2006〕88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严格公务用车车辆编制管理,违规购车得到了有效控制,但违规超编或无编购车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以车辆编制审批替代车辆购置审批,未经购置审批擅自购置公务用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车辆编制管理和购置审批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委厅〔2000〕91号)精神,现就全市公务用车车辆编制管理和购置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用车车辆购置坚持“先批编制后批购置再买车”的原则。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公务用车,包括政法系统及垂直管理部门使用的业务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先申请编制,再申请购置(垂直管理部门除外),待编制、购置审批同意后方能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购车事宜,严禁先购车后申请车辆编制和申请购置。
二、公务用车车辆编制由拟购车单位(县、市、区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核定(或增核)的书面申请。申请包含拟购车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在职人数、原有公务用车编制数、已有公务用车数量、申请核定(或增核)编制的原因等内容。
三、公务用车车辆购置(不论经费渠道,垂直管理部门除外)由拟购车单位凭市政府办公室为其核定(或增核)的公务用车车辆编制批文向同级政府提出购置的书面申请,经同级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批准后方能购车。申请包含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在职人数、原有公务用车编制数、已有公务用车数量、申请购置车辆的原因、购置车辆的经费来源等内容。使用原有公务用车编制内车辆报废后的编制购车的,还需附公务用车车辆报废的相关批文。
四、交警、稽征部门要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购车单位应持有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车辆编制批文(使用原有公务用车编制内车辆报废后的编制购车的,还需持有公务用车车辆报废的相关批文)和同级政府下达的购置批文(垂直管理部门除外)方可办理车辆上户和养路费减免手续,不得为违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管理有关规定购买的公务用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