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照《
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军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办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县(市、区)、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要充分利用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和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网站发布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半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