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8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和善后工作。
4.9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林区职工和机关干部、当地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当地群众等扑火力量为主。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县、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批实施跨区增援。
4.10 火灾案件查处
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1 新闻报道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
对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由市林业局应急扑火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研究提出意见,报指挥部领导签署意见后,相关新闻单位发稿。重大事件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
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前线扑火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12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解除本预案,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各县、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市政府上报结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