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城市学校、幼儿园周边有条件的道路设置上学、放学时段的临时停车泊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
八、对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其他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110举报。
附件3:
一、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落实《
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切实保 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二、迅速组织力量对学校周边地质和校舍情况进行排查,凡发现地质隐患的要迅速报当地政府妥善处置,对排查出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室要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三、每逢开学、放假前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特别是要以多种形式加强学生应对洪水、 泥石流、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四、学校每学期要对校车安全保障、驾驶员资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凡是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
五、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 舍,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
六、杜绝将学校校园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制,对由于工作不落实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