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分工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基本原则是:公安、安全监管、建设、经贸、工商、商务、质检、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旅游、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场所)普查整治工作,并会同质检、工商整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市广播电视台、达州日报社负责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宣传报道。
五、时间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就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向社会发出公告,组织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就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此期间,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对行业、系统(单位、场所)进行检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并逐个立案建档;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同时,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