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区社区居委会干部统一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的实施意见
(鹤政办发〔2007〕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成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城区社区居委会成员统一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情况
我市共有111个社区,333名社区干部(其中主任111名、副主任222名),这些在职社区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是:主任400元/月、副主任300元/月。劳动保障部门确认:需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现行政策,即每人每年13204元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市区两级财政共需承担12%,个人承担8%的比例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经过测算:13204元×12%=1584.48元、1584.48×333=52.76万元。市区两级财政一年各承担26.38万元(不含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此标准是2007年所需参险资金,2008年以后,每年参险资金需市财政局按新的参险标准,逐年追加资金。
二、实施意见
(一)标准及实施办法:社区居委会成员养老保险按企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月缴费基数按照有关政策标准执行(目前年测评工资13204元的标准执行),缴费比例按20%计算,其中:市区两级财政承担12%,个人承担8%。个人承担部分由区财政从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中扣除。市财政将其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资金拨付到各区,由各区负责将养老保险金缴纳到本区社区居委会成员养老保险账户。
(二)时间及责任:待鹤岗市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养老保险手续统一转到所在城区账户,具体事项由各区负责办理。
(三)交纳方式方法:由于目前社区居委会成员缴费情况各不相同,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处理:
1.已参加自主择业养老保险的,统筹金没有单位承担的,可直接转入所在城区账户。
2.社区居委会成员在任期间享受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未到届辞职或被罢免的,自辞职、罢免日期的下一个月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并转出社区居委会成员养老保险专户。新当选或补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自当选月起享受本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实施意见自鹤岗市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开始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