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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划定控制区域。各级地方政府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划定控制区域。
  (2)严格控制疫情。当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严格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严格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6)广泛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要积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强化督导检查及发布信息与通报,开展应急培训和普及卫生知识,并对事件进行评估。
  (2)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开展科研与交流工作,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全国相关省市及部门开展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反应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同时做好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并开展好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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