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随时报告调查情况和事态进展情况。
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及时与毗邻地(市)卫生行政部门互相通报突发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向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相关信息,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市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3.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聚集地、地区性或全国、全省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1.各级政府应急反应措施。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