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6.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处理,以及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通往疫区口岸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市卫生局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及其以上地方政府;
e.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