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依据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县(区)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日常管理机构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政府领导担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卫生局局长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外侨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鹤岗铁路车站、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鹤岗军分区、鹤岗武警支队。
2.日常管理机构。市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