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政发〔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编制依据
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具体分级与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同。
(三)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1.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2.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