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鹤政发〔200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的通知》(黑政发〔2007〕4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做好这次文物普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从对历史负责和维护全市文物安全出发,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
二、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的范围:全市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各县、区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工作步骤
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普查第一阶段为2007年8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二)普查第二阶段为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普查第三阶段为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和经费保障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钱福永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史洪生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办事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