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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全面发展。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困难救助等民生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是坚持集约发展。根据我市资源、环境的制约因素,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充分重视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积极实施集中紧凑的组团城市发展模式。三是坚持统筹发展。施行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积极促进一体化协调发展。加强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资源合理配置,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增强对周边城市的服务功能。四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努力构建经济发展快增长、资源消耗低增长、环境污染负增长的发展模式。
  三、实施《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各区、各部门要切实把学习、宣传《通知》和《总体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掌握《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强制性内容,明确执行《总体规划》的职责和义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总体规划》的宣传工作。市规划部门要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的组织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好《总体规划》。
  (二)做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报批和实施。依据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和《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市规划部门要尽快组织好《鹤岗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报批工作。在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中,要明确建设的重点和时序,优先安排生态环境、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为城市建设的发展提供直接依据,确保《总体规划》近期目标的顺利实施。
  (三)开展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市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等专项规划;做好工业、现代服务业、体育设施等布局规划;抓紧修编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心城区外围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强与《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为实施《总体规划》提供保障。
  四、完善《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运行机制。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加强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对城市的科学管理。建立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改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建立城市规划的社会公示制度,城市的各类规划一经批准,除保密内容外必须立即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逐步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信息查询制度,规划审批方案要定期公开、发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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