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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市电业局:负责灾区的电力调度和恢复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鹤岗军分区: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鹤岗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科协: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机构,负责当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市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机制,提高区域综合应急救助能力。

三、应急准备

  3.1 财力准备
  (1)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县、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支出。
  (2)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3)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 物资准备
  (1)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完善鹤岗市本级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在仓储规模、物资种类和数量、应急期间保障能力上达到一定的要求。同时,在各县、区都建立一处满足地方应急需求的救灾物资储备库。
  (2)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包括救灾衣被、帐篷、净水设备、粮食、食品、药品等救助所需物资等。
  (3)各县、区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常年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卫生部门负责药械、药品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应急衣被、帐篷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5)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将储备救灾物资报同级减灾委员会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拨。
  (6)各县(区)、乡镇要科学选址,在学校、广场、公园、高地等地点设立避难场所,设置明确标识,规定紧急转移路线。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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