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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鹤政发〔2007〕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鹤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以及市各有关部门职能,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冰雹、暴雪、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4)坚持密切配合的原则。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村委会、社区、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系统。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机构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管理工作。
  总指挥:樊金宝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杨兴泉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信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公安局、市外事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鹤岗车站、市电业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鹤岗军分区、武警鹤岗支队、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及市通信部门等单位负责人。
  2.2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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