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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07]12号)

  四、目标任务及认定标准
  (一)目标任务根据黑政发〔2007〕23号文件要求,在2007年年底前,要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其中要重点解决好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特别是要解决好并轨企业已经与并轨人员签订偿还协议的拖欠工资问题;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解决陈欠,遏制新欠。
  (二)认定标准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并轨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按企业与并轨人员签订的工资偿还协议认定。具体认定范围和标准将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
  五、工作步骤第一阶段(4月23日-4月30日)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开展业务培训。
  (一)按照黑政发〔2007〕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成立鹤岗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各企业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认真学习传达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有关精神,成立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三)召开全市企业负责人、劳资、财务人员会议,贯彻实施方案,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5月8日-7月31日)调查摸底、核查认定。
  搞好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调查摸底和核查认定,是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基础性工作。要组织精干力量,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对2006年年底以前的工资拖欠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认定。对企业调查的拖欠工资数额要建立详细的台帐,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并逐级上报,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机构要对企业上报的拖欠工资数额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防止虚报瞒报。
  第三阶段(8月1日-12月10日)具体实施、推进落实。
  对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
  (一)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基础上,制定具体偿债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偿债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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