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拥军优属政策的通知


  城镇退役士兵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企业总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当年新招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和兄弟姐妹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要求入伍服役,符合征兵条件的,应予优先批准入伍。

  四、帮助解决优抚对象住房、生活、就医困难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政府廉租房和购买政府经济实用房享受优先、优惠待遇。重点优抚对象住房确需改造或维修的,经民政和建设部门核实后,适当减免相关规费;优抚对象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要优先纳入低保或临时救助范畴适当救助,其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认真执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在乡西路红军、失散红军、7-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和“三属”人员的医疗困难的通知》(达市府〔2004〕134号),落实兑现其医疗补助。对二等乙级(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保障,按达市劳社发〔2002〕141号文件精神,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范畴。在乡7-10级残疾军人(含失业并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在乡伤残民兵民工(含在乡襄渝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凭《伤残民兵民工补助证》,可在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挂号费和注射费全免优惠待遇。各地在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和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重点优抚对象必须纳为救助重点,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其优先进入合作医疗。特困优抚对象要纳入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范畴,对生病住院确无力解决医疗费的特困优抚对象,经本人申请,社区、乡镇调查核实上报,城乡救助中心应予优先解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