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拥军优属政策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6〕72号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提升双拥工作整体水平,推动全市双拥工作纵深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四川省双拥模范城(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军分区关于达州市争创省级双拥模范城的意见》(达市委发〔2005〕4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拥军优属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待金标准
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待金标准随当地人均生活水平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由县、市、区双拥办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生活水平涨幅予以确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从2007年起,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户每年1000元,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每户每年70 0元。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民政部门具体发放。同时,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二等功和一等功者,分别将优待金奖励标准调整为300元、1000元、2000元,对在部队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优待金奖励。
二、提高现役人员待遇
对驻达武警部队,按每人每天2元标准计发生活补助,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年初一次性划拨给驻达武警部队。
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元旦、春节和“8.1”期间的拥军优属慰问活动,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落实教育、就业优惠政策
驻达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根据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选择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妥善安排。现役军人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或转业需转学时,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帮助其联系相应学校,除国家规定的正常费用外,禁止收取其他费用。烈士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的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核销;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投档时加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