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填充框架结构建筑。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墙改节能主管部门缴纳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八元收取。
中直、省直建设单位和在本市从事建设活动的外埠建设单位的专项基金由市墙改节能主管部门征收。
征收专项基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全额预缴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预缴应当纳入当地建设工程集中报建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且已经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墙体抹面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墙改节能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墙改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经审核后,墙改节能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在60日内办理返退手续。
第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批准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或者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也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权限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纳入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优先使用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墙改节能办公室管理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如暂不具备条件,可以从专项基金中拨付,并逐步纳入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墙改节能主管部门给予下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