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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七)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八)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各县的墙改管理机构负责各县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墙改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发展改革、国土、农业、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八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和省政府的要求,我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限时规定;

  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起始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县级城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起始时间最迟为2010年12月31日。

  第九条 市墙改节能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引导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禁止通过毁坏耕地、消耗高能、污染环境等方式生产墙体材料。

  禁止批准粘土砖生产企业用地。

  第十条 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炉渣等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市墙改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限制、淘汰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和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以及相关政策,制定限制和淘汰产品公告制度,定期发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和工程建设标准。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制开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认定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建筑工程。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十四条 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原有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生产量生产,并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计划逐年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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