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鹤政发〔2007〕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鹤岗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限制并逐步取缔粘土砖的生产与使用,保护土地,节约能源,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粘土砖以外的,具有保温、节能、节土、利废、轻质、高强、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鹤岗市政府把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采取措施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逐步禁止使用粘土砖。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市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节能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利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产品认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四)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五)负责组织专家对使用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