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土地年租金收缴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07〕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土地年租金收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鹤岗市土地年租金收缴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强化国有土地收益征收,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从事下列活动的,除符合规划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均属于土地年租金收取范围:
(一)在行政划拨土地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用地;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包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和因出租地上建筑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二)临时改变原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范围,用于生产、仓储、经营性活动的。
(三)因企业改制、房产交易等原因已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手续的工业类、房产类(住宅)用地,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四)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采煤沉陷区工业用地。
(六)其它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
土地年租金的收取对象为发生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土地年租金按年度征收。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范围土地面积为依据,核算出应分摊面积;因房屋出租或改变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依据,核算出应分摊面积。并用楼层修正系数加以调整。
计算公式:土地年租金=单位面积年租金×应分摊面积×楼层修正系数
分摊面积=商服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商服总建筑面积
第四条 年租金的减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