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市民政局
要加强民政、文物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烈士纪念建筑保护单位的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7.市财政局
要加强财政、文物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领导办公室工作,具体协调解决文物普查经费预算等工作。
8.市统计局
要积极参与研究解决文物普查中的重大问题,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文物普查,具体协调指导文物普查中各种数据的统计工作。
9.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民宗局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四、实施步骤
普查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
1.开展文物普查前的培训工作
组织本市及两县普查工作人员到市文物管理站参加文物普查培训班,邀请文物专家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学习文物普查基础知识、标准、规范;利用高科技设备开展文物普查和文物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等知识。
2.文物普查前的筹备工作
普查前对历史情况进行调查、查阅资料和设备的前期准备。
3.收信集查阅本市地方史料。
(二)文物普查第二阶段为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乡、镇、林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普查和信息数据的登陆工作。
1.2008年5月至12月,文物普查小组对工农区、向阳区、东山区、南山区、兴山区、兴安区、蔬园乡、东方红乡、红旗乡、新华镇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
2.2009年1月至12月,文物普查小组对鹤北林业局、市林业局、鹤矿集团林业处所属的林区开展文物普查工作。
(三)第三阶段为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后文物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的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对文物普查所采集的文物标本进行清理、登记、上账、编号等的资料整理。
2.对新发现的文物遗址、复查的文物遗址建立遗址档案。
3.对文物遗址和采集的文物标本进行汇总,并建立数据库,上报省文化厅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4.公布鹤岗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