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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5 应急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区域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县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市相关监测部门负责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其它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事件的发生源和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及地域特点,确定突发事件的主要污染物、污染危害及危害范围。 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处理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信息发布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向市政府指挥部汇报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工作,市政府负责对外统一的信息发布工作。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

  4.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

  (1)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

  4.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

  (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主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情况、起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情况组织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文字材料,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向市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 出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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