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区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Ⅰ-Ⅱ级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企(事业)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政府领导和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我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按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突发预案要求立即向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3)由市政府统一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环境应急中心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由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统一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2.2 Ⅲ-Ⅳ级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企(事业)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3)启动鹤岗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突发预案;
(4)由市政府统一向省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并调集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提出对策建议。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7)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政府和省环境应急中心提出请求。
4.2.3 县、区政府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Ⅰ级、II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境应急中心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及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通报市内其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