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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突发环境事件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

  2.5 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县(区)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县(区)政府确定。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重大、较大环境事件发生时,由所在地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一般环境事件发生时,由所在地县(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2.6 专家咨询机构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专家组,聘请省、市环保系统及我市有关科研单位和军队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为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做好参谋,并参与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处理

  3.1.1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及县环保局和各区环保主管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辖区内环境信息(包括对突发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政府报告。 

  3.1.2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

  3.1.3 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卫生局负责;生物环境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林业局负责。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中心。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市危险污染源的种类、危害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应对污染事件的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 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的发布由市、县(区)政府负责。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县(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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