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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市交通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水文监测工作,提供水文信息。

  市农委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涉及农田、渔业水域、水生野生生物等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涉及草场、畜禽养殖等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湿地、陆生野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服务。

  市安监局负责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市环境突发应急中心做好危化品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3 综合协调机构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突发环境污染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省、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及国家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鹤岗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3)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市各级环境污染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受理应急事件报警,传达领导小组及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理;

  (6)负责与省、市、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其成员单位信息沟通;

  (7)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办理和督促落实市环境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2.4 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及救援队伍

  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市政府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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