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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7)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9)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废弃污染事件以及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方面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指导全市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省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

  1.4.1 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

  1.4.2 跨县(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

  1.4.3 市政府或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

  1.5 工作原则 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鹤岗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

  2.1 领导机构

  成立鹤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在环境污染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设立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全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市环保局局长、相关部门的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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