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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政发〔200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鹤岗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全市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

  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因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病原微生物泄露引发的环境安全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

  (4)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及松花江流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

  (6)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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