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席团委员
(一)委员名额
市残联第四届主席团委员名额为25名。县(区)、乡(镇)主席团委员原则上可参照上届委员名额确定。
(二)委员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能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出谋划策,能为残疾人说话办事。
3.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与广大残疾人建立起密切联系,能倾听和反映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得到广大残疾人的拥护。
4.参政议政和社会活动能力强。
5.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60岁以下(含60岁)。
(三)委员比例
主席团委员一般由政府领导、与残疾人事业关系密切的有关部门代表、各类优秀残疾人(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友)、专职残疾人工作者和热心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助残人士组成。
(四)委员产生办法
1.上一级残联的新一届主席团地方委员人选,由上一级残联与下一级残联协商产生。
2.下一级残联应根据上一级残联确定的人选条件和分配名额推荐委员人选,其中残疾人(包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友)人选原则上从本级新一届专门协会领导和残疾人群众代表中推荐。
3.地方委员人选由本级残联党组(县级残联党组织)提出建议名单,与上一级残联协商后,经本级残联新一届主席团通过后上报。
六、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协会会议
第四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要召开第三届主席团全体会议。主要内容:做出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的决定,通过第三届主席团提请第四次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提出第四次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建议名单和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代表大会结束后,召开第四届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聘请名誉主席;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副主席;通过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名单;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宣布副理事长、理事名单。
七、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残联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和理事组成,由专职残疾人工作者担任。理事会成员要热爱残疾人事业,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强,掌握社会化工作方法,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切实增强领导班子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理事会要成为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残疾类别合理、工作坚强有力、“为公、团结、勤政、廉洁”的领导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