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取和审议第三届主席团工作报告,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思路、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和理事会。
(三)讨论修改《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上一残联新一届主席团委员人选。
(五)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四、会议代表
各级残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经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部门代表协商产生),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广泛性。
(一)代表名额
市残联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两县代表各15名,市区代表各10名,部门代表15名,残疾人工作者25名,特邀代表5名,列席代表8名,代表总数为143名。县(区)、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既要注重代表性,又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参照上届代表人数确定。
(二)代表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
3.自强自立、敢于同命运挑战自强不息的残疾人。
4.热爱残疾人事业,密切联系残疾人,能倾听和反映残疾人的呼声与迫切需求,在残疾人中具有较高威信。
5.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社会活动能力。
6.为鹤岗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7.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年龄在60岁以下(含60岁)。
(三)代表比例
五类残疾人都要有适当比例的代表;代表总数中残疾人(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友)应占60%以上;有关部门代表、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残疾妇女和农村残疾人要有一定数量的代表。
(四)代表产生办法
出席残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残联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下一级残联代表大会因故不能及时召开的,代表由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由残联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产生。
特邀和列席代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上届主席团委员没有被选为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