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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鹤岗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的实施意见


  (一)听取和审议第三届主席团工作报告,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思路、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和理事会。

  (三)讨论修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上一残联新一届主席团委员人选。

  (五)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四、会议代表

  各级残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经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部门代表协商产生),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广泛性。

  (一)代表名额

  市残联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两县代表各15名,市区代表各10名,部门代表15名,残疾人工作者25名,特邀代表5名,列席代表8名,代表总数为143名。县(区)、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既要注重代表性,又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参照上届代表人数确定。

  (二)代表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

  3.自强自立、敢于同命运挑战自强不息的残疾人。

  4.热爱残疾人事业,密切联系残疾人,能倾听和反映残疾人的呼声与迫切需求,在残疾人中具有较高威信。

  5.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社会活动能力。

  6.为鹤岗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7.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年龄在60岁以下(含60岁)。

  (三)代表比例

  五类残疾人都要有适当比例的代表;代表总数中残疾人(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友)应占60%以上;有关部门代表、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残疾妇女和农村残疾人要有一定数量的代表。 

  (四)代表产生办法

  出席残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残联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下一级残联代表大会因故不能及时召开的,代表由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由残联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产生。

  特邀和列席代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上届主席团委员没有被选为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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