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零余额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发〔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按照省财政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零余额改革于明年1月1日正式运行。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零余额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鹤岗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零余额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廉政建设,实现财政资金拨付方式的变革,根据《国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
关于深化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财库〔2003〕6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和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统一规划和部署,逐步建立起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增强财政收支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先试点、后全面推开的工作思路,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根据上述指导思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合理确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使所有的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资金运营高效原则。要在确保规范操作的前提下,确保资金支付的及时与便利,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通过改变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减少预算单位资金拨付环节,进一步规范收支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切实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
(三)兼顾性原则。应合理确定财政和各级预算单位之间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上的职责与权限,在保证改革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兼顾主管部门改革需要,坚持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