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鹤政发〔200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并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12日批准的《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我市繁华街道的实地调查和测算,制定出了《鹤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并将我市现有开征区域内的土地,划分为六个等级进行征收管理,具体标准如下:一等税额18元/平方米;二等税额14元/平方米;三等税额10元/平方米;四等税额6元/平方米;五等税额3元/平方米;六等税额1.2元/平方米。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鹤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
工农区一类地区:
兴汇路(新世纪广场至民主路交汇口)邻路两侧
工农区二类地区:
新世纪广场四周
电信路(新世纪广场至新中心站广场)邻路两侧
东解放路(新世纪广场至珠海街交汇口)邻路两侧
工农区三类地区:
东建设路(兴汇路以东)、东南京路(兴汇路以东)、温州街邻路街两侧(东解放路至民主路之间)
工农区四类地区:
民主路、和平路、珠海街、深圳街、海口街(从北至文化路)、文化路、华厦路(新世纪广场至新鹤路)、长江街(西解放路至民主路之间)、啤酒厂街(东解放路至民主路之间)、龙江街(东解放路至文化路之间)、西建设街(兴汇路以西)、西解放路(新世纪广场至大庆路之间)邻路街两侧
工农区五类地区:
海口街余段、华厦路余段、新鹤路、啤酒厂街余段、东解放路余段、西解放路余段、浦东路、龙江街至昌盛广场、(北)奋斗路邻路街两侧
工农区六类地区:
除上述路街以外区域
向阳区三类地区:
红军路、邮政路、友谊路邻路两侧
向阳区四类地区:
哈尔滨路、北京路、福州街邻路街两侧
向阳区五类地区:
天桥路、天祥路、昆明路、煤建路、振兴路、吉祥路、长春路邻路两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