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运销秩序切实加强煤炭市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7〕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运销秩序切实加强煤炭市场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运销秩序切实加强煤炭市场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运销秩序,加强煤炭市场的调控管理,维护煤炭产品的质量信誉,严厉惩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质级不符等非法经营问题,制止不正当竞销,更好地保护合法生产经营企业及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此方案。
一、全市煤炭运销实行统一管理的依据
(一)《
煤炭法》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第
六十三条;
(二)《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
二十五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国家发改委、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黑龙江省关于实行煤炭市场准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统一运销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凡是在鹤岗市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加工、自用需要运输煤炭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和区域外在我市购买煤炭进行经营、加工、自用需要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均属统一管理的范围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