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按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甲乙类执行,乙类药品由个人先自负15%后按甲类标准报销。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暂按《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执行。国家、省上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最高封顶线以上部分,按40%报销,最高报销10000元。
第二十一条 不予报销范围:
(一)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服毒、犯罪行为、酗酒及戒毒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
(二)不按规定转诊转院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费用。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或限定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贫困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4号)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具备接诊条件,可提供住院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须持《医疗保险证》、《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接诊医疗机构负责对参保住院人员验证、核查。
第二十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参保人员防病治病的需要,积极引导病人就近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