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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医疗保险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建立个人帐户、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市级调剂金:

  (一)按照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建立个人帐户,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补助。

  (二)按照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用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补助。

  (三)按照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建立市级调剂金,用于弥补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的调剂。调剂金由市财政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划转市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的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院费用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一级医院(含基层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700元。

  2、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一级医院按55%报销,二级医院按50%报销,三级医院按45%报销。

  3、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

  4、在统筹地区外务工、暂住、探亲等人员因病需住院的,原则上回本地治疗,确需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后按规定标准报销。

  5、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参保人员,可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卫生院、妇保站、防疫站、计划生育站等出具的有效费用结算票据按规定标准报销。

  (二)住院及费用报销程序 

  1、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须持住院证明、《医疗保险证》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入院通知单》后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病人三日之内补办。

  2、住院人员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检查核对,并在《入院通知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报销。

  3、住院费报销:① 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终结后直接在医院按规定报销,医疗机构所报销支付的费用每月25日前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汇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支付。② 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征得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医疗终结后凭《医疗保险证》、住院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转诊转院申请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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