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物价、公安、残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运行。
(三)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和社会医疗救助工作。
(四)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制定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
(五)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政策宣传和参保登记工作。
(六)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七)物价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药品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服务标准以及诊疗项目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的身份认定工作。
(九)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和终结;
(二)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出管理、报送资金使用计划、编报预决算、统计、稽核工作;
(三)负责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
(四)定期报送和公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城市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事务站)和各类学校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城镇居民参保基本信息,监督就医行为,办理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设立缴费台帐,及时反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条 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低保、残疾人员有效证件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事务站)登记,以户为单位填报《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附件一),提供家庭成员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