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定政发〔2007〕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
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为目标。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住院和大病医疗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未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学龄前儿童),城镇大中专院校、技校、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各县区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物价、公安、残联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镇、社区机构设置、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