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自主选房。申购家庭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可售房源内自主选房。
申购家庭在领取《准购证》后放弃购房的,需将《准购证》及时返还房改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取消该批次购房资格。以后需要申购的须重新申领《准购证》。如申购对象不返还《准购证》的,将不能参加以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选房后的申购对象,在通知的时间内,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第十二条 审批。申购家庭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审批表》报房改部门审批。
第六章 售房价格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构成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销售价格则以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
第十四条 申购对象可享受《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定西县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批复》(甘政函〔1999〕113号)文件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超过标准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计价。超过标准部分面积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定西市安定区商品住房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均价之差计收,其价差部分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之前向房改部门缴纳管理,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七章 上市交易
第十五条 职工、居民购得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所购房屋所有权归购房人所有。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
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69号)和《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甘房改组〔2004〕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