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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章 申请、认定

  第七条 申购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一)身份证明材料;

  (二)户籍证明材料;

  申购人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包括盖有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书;属单位集体户口的,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1、申购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向产权单位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

  2、申购家庭成员职工住房清房登记表。

  (四)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申购家庭上年度总收入状况,由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确认:

  1、申购家庭成员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盖章确认。

  2、申购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盖章确认。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五)申购家庭成员有职务或职称的,提供相应的职务任命文件、职称证书与单位聘任证书;

  (六)申购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辖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房改购房的证明;

  (七)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认定。申购家庭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申购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初审(无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后,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所在社区、街道)报房改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房改部门在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准购证》的核发,按照无房户、低收入家庭优先的原则确定。

第五章 销售流程

  第九条 发布信息。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预售时间等售房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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